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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微信泄密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1-05-21 00:01:39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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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移动互联网通信工具不仅走进了千家万户,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进入了机关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当前,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通信工具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在日常工作中用好管好微信,自然成为各级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基本功。

微信作为互联网应用软件,集通信工具、传播媒介、社交媒体、应用平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因此,微信泄密作为网络泄密案件的一个类型,违法行为更具复合型特点。

一是传播的迅速性。与过去人们通过浏览互联网网站获取资讯的时代不同,在人人都是公共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的时代,微信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使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

二是过程的不可控性。在许多机关单位,微信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微信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其工作中使用频繁、应用广泛、融入度深的特点为泄密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在应用过程中因盲目、麻痹、大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见不鲜,相较于过去的互联网网站、信息设备等,微信办公过程中的泄密风险更加难以控制。

三是隐患的长期性。互联网是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将“雁过留痕”,难以彻底清理,一些明星“秒删”微博仍为网友所“捕获”即是例证,何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复杂性和技术的隐蔽性、局限性,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同时,微信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一分隐患。

四是主观的“错觉感”。微信不同于网站、微博,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具备基本保密常识的人断不会通过微博、网站发布国家秘密,但很可能铤而走险通过微信传输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往往因为主观上对微信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对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正确的认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泄密后果,在“一知半解”和“安全错觉”下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虽然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为保密管理带来新的复杂挑战,但也无须因噎废食,彻底禁绝微信在日常办公中的使用,而要“以不变应万变”,强化措施、综合施策,做到在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充分享受信息化为工作带来的便利。为此,小编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从“人”上下功夫。大量微信泄密案件反映出部分机关单位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薄弱、保密常识欠缺,对保密工作一知半解甚至不知不会。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机关单位应下大力气加强保密宣传培训和教育提醒,做到全员覆盖;要深入普及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别是让大家清楚掌握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所列的严重违规行为;要开展经常性案例警示教育,深入剖析讲解互联网泄密案件特点、危害和后果,使“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成为全体人员的基本常识和行为准则;要通过制发手册、观看教育片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的保密文化氛围。
从“制”上做文章。制度是日常保密管理的重要保障,要详细考察、梳理微信等互联网通信工具在本单位日常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向全体人员严明禁止涉及涉密内容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对微信工作群进行登记备案,明确工作群建立、使用的具体要求;要认清智能手机的泄密风险所在,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建立手机日常保密管理制度,使手机远离保密要害部位、涉密会场、涉密文件,坚决杜绝手机录音、录像、拍照等成为泄密案件的“导火索”。
从“查”上见真章。严格的保密检查和查处是加强保密管理的重要契机,要认真开展周期性保密自查自评工作,将微信电脑端使用情况和工作群管理情况纳入重点检查内容,排查风险隐患,作出保密提醒;要严格查处微信等即时通信工保密具违法案件,依纪依法对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并通报,深刻剖析、申明法纪、展现决心,真正使涉密工作成为网络办公不可触及的绝对“禁区”。
来源:赣州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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